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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出台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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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提到,该《管理规定》是广电总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起草,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共分5章、32条,从规范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

《管理规定》中提到,境外组织、个人及外商投资的企业不得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规定》中指出,通过广播电视出机构放的新闻节目(包括有关政治、 通过广播电视出机构放的新闻节目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务以及有关突发件报道、访谈评论类节目等)只能由广播电视出机构制作。

《管理规定》强调,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 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 角色形象相符合。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管理规定》强调,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 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管理规定》详细规范了9类禁止制作、发行的节目: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虚无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 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正确导向,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我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6。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nrta.gov.cn

4.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8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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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演艺科技传媒    本站编辑:刘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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